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利用老旧小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空闲地或者建(构)筑物新建改建养老、托育、停车、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的,由实施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协商签订改造管理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