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

地方志书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以及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地方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