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地方志数字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数据库等方式,将已公开出版的志书、年鉴等在政府网站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