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抚仙湖保护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