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抚仙湖保护治理有关规划的要求,构建绿色发展格局,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抚仙湖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抚仙湖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