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全流域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完善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推动生活垃圾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