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抚仙湖流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监督实施。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