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玉溪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抚仙湖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