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未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等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