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于客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安排旅客改乘;经营者没有条件安排改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安排旅客改乘,改乘的费用由超载运输旅客的经营者承担;

(二)对于货运超载的,责令经营者自行卸载和保管超载货物,发生的费用由超载运输货物的经营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