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省外运输车辆在本省从事驻点运输的,必须接受运输驻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驻点运输是指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车辆三十日之内有五日以上在非车籍地的驻在地从事运输经营。以车籍地为一端的班线运输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