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依法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实施临时卫生检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