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管理与考试发证的衔接制度,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驾驶员培训考试质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