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上报事故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者迟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报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