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国家和省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行为未予制止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