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有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