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净月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