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除抢险、救灾、救护和执法等车辆执行任务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外,禁止机动车、畜力车进入净月潭风景区封闭管理区域。
净月潭风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内常驻单位和居民的机动车、畜力车,应当经净月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通行证后,方可凭证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在净月潭风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内进行载客游览、观光等活动。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冰雪旅游季期间,净月潭风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可以允许机动车辆按照“限时、限段、限量”的原则进入。
净月潭风景区封闭管理区域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的观光游览车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