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八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系统、重要数据容灾备份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省公共数据灾备体系;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