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四章 发展应用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大数据在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建设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推进生态环境智慧治理。加快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资源能源和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控制和优化管理,打造低碳智慧建筑和低碳智慧城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