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加强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和基站、管线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网络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