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支持依托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博物馆,开发具有特色的工业旅游项目,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鼓励利用厂房、车间、工艺等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