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红色资源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依法报请有关红色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重大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不得迁移。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不得变更。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主体不存,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应当作为遗址保护,原则上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