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专项调查和征集工作,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将调查征集结果报同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联席会议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