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并可以咨询第三方机构以及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结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