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八十二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