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融资流程,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一)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的融资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

(二)通过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三)加强与科技企业合作,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四)其他金融创新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