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优化用地审批供应方式,提高项目用地审批供应效率,有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