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以权责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涉密权责事项除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