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拖欠账款清理机制。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市场主体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