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等事项的“多报合一”改革。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共享,市场主体无需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