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条例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