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重大违法案件,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执法巡查、抽查制度,以及土地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制度和违法案件统计制度,提高土地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