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