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循文明礼仪、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使用粗言秽语;

(二)购物购票、等候服务和进出各类公共场所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乘坐升降电梯先出后进,乘坐自动扶梯靠右站立,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促销以及其他群众性活动时,遵守活动规定,服从现场管理,控制好相关活动设施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维护街道整洁,不违反规定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不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不躺卧公共座椅;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