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为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名录认定、湿地保护方案制定、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