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非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