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归集、公示、共享、查询、应用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二)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

(三)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共利益、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