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相关措施,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支持、引导、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级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信用调查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