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度,对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信息记录。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信用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信用主体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信用主体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