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仲裁、律师事务、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依法公平公正执业。

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诚信规范执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