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业、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