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