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三节 仲裁参加人第四十四条有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代理人应当依照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证明等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