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三节 仲裁参加人第四十二条有效劳动者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丧葬、抚恤、救济和补助等争议,劳动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劳动者死亡前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争议,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者在仲裁期间死亡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仲裁权利的,仲裁终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