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三节 仲裁参加人第四十条有效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