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