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调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单位推动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