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协调配合,依法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