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环境建设第六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便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进行消费环境评价、商务诚信指数测评,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组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协调、支持、辅助等作用,以及专家的评估、专业指导等作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